《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要求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是商标标识作用所需要,商标在市场使用时应能很明显地让消费者辩别出是表示商品或服务出自某经营者的标志,而不是其他意义上的标志。因此,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除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禁用的文字、图形之外,凡是不能识别为不同经营者出处的商标,均属缺乏显著特征,不便识别,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商标。
(一)仅以普通形式、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的商标,不易产生感观印刷,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但几何图形与文字组合的商标、或者具有某种特征的图形商标不受此限: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三)仅以一个或两个普通字体的字母构成的商标,因字母的数目有限,不宜为一家独占,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A MX
但非普通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不受此限:

(四)仅以普通字体的阿拉伯数字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在习惯于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使用商品:口红 使用商品:消毒剂
但非普通字体的阿拉伯数字商标,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或服务上的阿拉伯数字商标不受此限:

(五)仅用常见的姓氏以普通字体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与日常服务的,其姓氏不宜一家独占,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王记 李氏
使用商品:馅饼 LI SHI
使用项目:小吃店
但姓氏商标以特殊形式的字体表现的,或者指定使用于非日常生活用品与非日常服务的不受此限:
老蔡记 孙氏
使用项目:饭店 使用项目:计算机维修服务
(六)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标志,且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服务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但指定使用在非日常生活用品与日常服务或者非标志化的吉祥用语不受此限:

(七)国际通用的,国家颁布的或者各行业约定俗成表示某种特定意义的标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八)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为行业所通用,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BZAZ 商务中心
(九)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者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FOLKS-VALUE 合格
(十)由企业或者行业的普通名称,简称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法律事务所 轻工
但申请人以自己的企业名称作商标的,且企业名称中含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北京康立公司 白天鹅宾馆
(十一)以普通形式的本商品的包装,容器或者一般商品的装饰性图形作商标的,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十二)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中秋明月寄深情 领导世界新潮流
但独创的且非流行的短语不受此限:
第五金光大道 依依不舍
(十三)民族名称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来自某民族的或者表示民族特色,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印第安 藏族
但民族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高山 阿昌
(十四)以常用的礼貌用语及普通的人称称谓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你好 小姐
但非普通形式,或者已图形化的不受此限:
好媳妇 康师傅
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用的文字,图形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该条款是为了维护我国国家的尊严,军队的军威,维护勋章的崇高荣誉。
1、商标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我国国名的全称、简称、缩写的,均视为与我国国名相同。
中国 PRC
但我国国名的旧称和别称不受此限:

神洲
2、商标的文字与我国国名近似的:
ZHONGGUO CHINO
但商标的文字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CHINK
3、商标文字部分为我国国名,视为与我国国名近似:
中国龙 中国之花
4、与我国的国旗、国徽、军旗、我国政府颁发的勋章图形相同或近似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该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外国政府及军队的尊重。
1、商标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缩写的,均视为与外国国名相同:
英国 USA
但外国国名的旧称已不作国名使用的,不受此限:
花旗 暹罗
2、商标的文字与外国国名近似的:
AUSTRALIS FRANSIS
3、商标文字含外国国名的,视为与外国国名近似:

美丽的英国
4、商标的图形与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商标图形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该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国际组织的尊重及其尊严的维护。

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缩写或其标志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该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国际性志愿救护、救济团体的尊重。“红十字”、“红新月”也是世界卫生组织的通用标志,由医疗卫生组织专用。

但商标明显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BLUE CROSS
(五)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且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出处。
本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指商标的文字是其使用商品(服务)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通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但独家使用的不受此限。
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服务)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的俗称和简称:
例:彩色电视机 彩电
自行车 单车
生抽王 去污粉
鱼香肉丝
1、本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禁用为商标:
大汉堡包 POWERCLEAN
百洁丝 干吃面
但商标文字整体不为通用名称的,不受此限:
衣国 仙饮
2、本商品的图形,禁用为商标:


但商标含有本商品图形的一部分,或者整体已抽象化的不受此限:


(六)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由于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的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或图形,是各行业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的文字或图形,属公知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同时,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的商标不能使消费者区别不同经营者出处,属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
表示商品的原料必须是表示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是否主要原料不取决于在该商品中所占成分的多或少,而取决于是否决定了本商品的主要特性。
但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描述其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方式如果是间接的或暗示的,均不受此限。
1、直接表示本商品或服务质量的:

高级
但暗示商品质量的,不受此限:

高超
2、直接表示本商品主要原料的:

但非直接表示商品主要的原料的,不受此限:


但非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的,不受此限:

4、直接表示商品质量、数量的:
20支 454克
5、直接表示商品、服务的其他特点的:
(1)表示商品时令的:
中秋(月饼) 冬季(服装)
(2)表示商品结构特征的:
双缸(洗衣机) 双卡(收录机)
(3)表示商品型号的:
502(胶) 5#(电池)
(4)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工艺的:
手绣(刺绣加工) 腊染(棉布)
(5)表示商品使用方式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的:
即冲(快餐面) 自助(餐馆)
(6)表示商品颜色的:
白色(香皂) 红色(印泥)
(7)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消费者的:
男子(香水) BABY(计时看护)
(8)表示商品状态的:
固体(饮料) 夹心(面包)
(9)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的:
¥10(饼) 廉价(汽车出租服务)
(10)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风味及特色的:
川味(香肠) 鲁菜(餐厅)
(11)表示服务时间的:
24小时(电报电话) 8-24(OK)厅
(12)表示提供的物品:
咖啡(小吃店) 烤鸭(餐厅)
(13)表示服务使用的主要工具的:
TYUCK(运输业) 火锅(餐厅)
(14)表示服务内容的:
计算机服务(运用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保养)
(15)表示服务范围的:
国际(通讯服务)
(16)表示商品其他特点的:
天然(饮料) 加厚(毛衣)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该条款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各民族的尊严,体现我国民族团结和世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商标本身构成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或者在特定的商品、服务上产生民族歧性视的,禁用为商标。
1、商标的文字、图形有其组合伤害民族形象或者其尊严的。

2、商标用在特定的商品上,产生民族歧视性的:
印第安人
但不产生民族歧视的不受此限:
吉普赛人
(八)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夸大宣传其使用商品、服务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特点的,并带有欺骗性,禁用为商标。
一日三寸 纯白金
但夸张并不带有欺骗性的,不受此限:
神医 创造第五季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均属本条款禁用范围。
1、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但抽象的或版图界线不清的图形,不受此限:


3、以各国货币的图形及名称作商标有损其尊严:

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作商标的,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

但文字、图形有其他含义或者在特定商品上不至产生不良影响的,不受此限:

5、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

6、侵犯他人姓名、肖像、版权、外视设计等民事权力的:

但权力所有人不同意的或已丧失权力的,不受此限:

7、在特定商品上,有使公众误认商品的产地、质量、原料等特点的:

8、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或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地名作商标表示商品、服务来自某地,缺乏区别不同经营者的作用,且不宜一家独占。因此地名禁用为商标是国际惯例之一。
适用这一条款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我国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仅限于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我国非行政区划的地名用作商标,不受此限。
――外国地名禁用为商标的包括行政区划和非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必须是“公众知晓”,即应为我国消费者所熟知的外国地名。
――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不适用这一条款。地名的其他含义应强于地名的含义,即商标文字、含义是客观存在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地名以外的含义。
1、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禁用为商标:
杭州 顺义
但有其他含义的或者我国行政区划的旧称,不受此限:

燕京
2、仅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省辖市名称的英文构成的商标视为行政区划名称,禁用为商标:
BEIJING DALIAN
3、仅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简称构成的商标视为行政区划的名称,禁用为商标:
沪 蜀
但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有其他含义的或与其他文字构成的商标,不受此限:
川 闽利
4、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禁用为商标:

PARIS
但有其他含义的,或者在特定商品、服务上不会产生产地意义的,不受此限:

5、地名与其他文字构成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甲桂林
商标图样的部分属《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5)、(6)项禁用之列的,但在实际使用中需要整体使用,如果申请人声明放弃该部分的专用权,可以将其商标整体审定公告,审查时必须在初步审定稿、检索卡片、公告、注册证、注册底簿等所有商标档案上注明“某某部分不在专用范围之内”。以企业名称作商标的,非显著部分可以不标注放弃。
《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予以公告或者驳回,要看该商标与在先权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并从商标的整体结构、读音和含义去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
在商标审查中,审查人员将按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实际情况,对“同一种商品”(如服装与夹克衫互为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如茄克衫与大衣互为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作出判断和裁定。
(一)相同商标的审查
相同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商标。
1、相同的文字商标
相同的文字商标是指在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的情况下,商标文字字体、读音、含义相同,一般视为文字相同的商标。

2、相同的图形商标
相同的图形商标是指图形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商标。如:


3、相同的组合商标
相同的组合商标是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视觉上无差别,或者差别细微的组合商标。如:

(二)近似商标的审查
近拟商标是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读音、含义或者整体结构上,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商标。
1、近似的文字商标
近似的文字商标是指商标所用文字的读音、字体、含义、排列顺序等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引起误认的文字商标。
(1)商标在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时,商标文字的读音、含义相同,但文字字体不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2)商标文字部分不同但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无含义,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多菱”与“多陵” “天原”与“天源”
“皇冠”与“黄冠”
但商标文字的字形、字义截然不同,直观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则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菁菁”与“晶晶” “月月”与“悦悦”、
“圆圆”与“源源”
商标文字使用的是同一语言文字,其含义相同,都是指同一事物,但其读音和字形不同,商标整体结构区别较大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荷花”与“莲花” “水葫芦”与“凤眼莲”
“STORK”与“CRANE”(含义均为鹤)
“HARK”与“EAGLE”(含义均为鹰)
(3)相同的多音字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4)商标汉字已注册或申请在先,他人仅以拼音申请注册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天塔”与“TIAN TA” “华兴”与“HUA XING”
“龙”与“LONG” “飞翔”与“FEI XIANG”
但汉语拼音已注册或者申请在先,则不能拆斥汉字申请注册,只是该汉字商标不得使用其汉语拼音。
但在先权力的汉语拼音有特指含义的除外。
(5)商标文字所表述的含义相同,仅在前后、中间加上数词、形容词或副词,并未改变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霸王”与“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空霸王”
“一洁利”与“二得利”; “蓝天”与“蓝天天”
“洁”与“洁洁”; “静”与“静静”
但商标文字前后、中间增加其他词汇,改变了含义,所指事物不同并确有其事物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如:
“飞云”与“飞云岭”、“飞云寺”;
“英雄”与“梁山英雄”、“草原英雄”
(6)商标文字及字数相同,左右颠倒排列后未改变含义,或者无特定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甜梦”与“梦甜” “福尔佳”与“佳尔福”
“星月”与“月星” “风暴”与“暴风”
但商标文字字数相同,而文字颠倒排列后含义完全不同,或者加注汉语找音或者采用竖排方法,不足以造成误认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7)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无确定含义的商标,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近似,字形近似的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三宝双喜”与“三宝大喜”
“福尔佳”与“福美佳”
“海飞斯”与“海飞达”、“海飞尔”
“菲妮丝雅”与“妮菲丝雅”
“福尔达”与“福尔达佳”、“福达尔”
“新宝万杀”与“欣宝千杀”
“HILL WORLD HIGHT”与“HILL上KIND HIGHT”
(8)中文词汇与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老树”与“OLD TREE”
“国王”与“KING”
“公鸡”与“COCK”
“狮子”与“LION”
“公园”与“PARK”(英)、“LEPARC”(法)
“飞机”与“PLANE”(英)、“LAVION”(法)
“钻石”与“DIAMOND”(英)、“LEDIAMANT”(法)
(9)由外文字母组成的无含义商标,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字形近似,易造成误认的,判为的似商标。

TDK与TTK KYB与KYD
TWT与TMT EVF与EUF
SONY与SONI BRISS与FRISS
TRICI与TRIXI CLIUS与CLISS
AKOLINE与AKOLIEA DOSYNBA与DASYNBA
PENALDY与PENALDYER
但有明确含义的外文商标,即使部分字母及其排列顺序相同,但因其含义不同,且读音有别,不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PANDA(熊猫)与PANTO(哑剧)
POOL(水坑)与POOR(穷的)
CUT(切)与CUB(幼狐)、CUP(杯)
DARK(暗)与BARK(吠)、PARK(公园)
(10)商标文字字形近似,容易造成误认的,一般判为的似商标。

“大亨”与“太亨”;“千山”与“干山”、“于山”;
泰山“与“秦山”
(11)由数字组成的商标,数字相同且排列顺序相同或者字形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707与701、709;868与869
909与606;916与619
767与797
(12)用不同文字组成的数字商标,含义相同的,视为近似商标。
851 捌伍壹
八五一
555 三 五 THREE FIVE
33 三 三
2、近似的图形商标
近似的图形商标是指整体结构或者外观近似,视觉上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

3、近似的组合商标
近似的组合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近似,或者其整体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的商标。
(1)商标文字相同,虽然其书写方法或者与之结合在一起的图形有较大差别,仍应视为近似商标。

(2)商标文字不同,但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

(3)商标整体或者主体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指定使用于特殊商品、特殊服务的商标,冠以国家名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以及叙述性文字组成的、整体有区别的商标可以核准注册。
(一)报刊、杂志商标
例1:《中国青年》、《江苏青年报》、《上海青年报》;
例2:《解放日报》、《解放军报》;
例3:《健康报》、《健美报》
例4:《香港时装》、《香港风情》。
(二)特殊服务行业商标
1、电视台
例1:北京电视台、天津电视台;
例2:NTV(日本电视放送网株式会社)、ATV(亚洲电视台)。
2、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
3、航空公司
例1:中国航空公司、法国航空公司
例2:SINGAPORE AIRLINES、AMERINCAN AIRLINES。
(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我国已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应承担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
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
① 商标的显著性;
② 同行业的评价;
③ 商标使用区域和范围;
④ 商标使用的时间;
⑤ 广告宣传费用及覆盖地域;
⑥ 在各国注册情况;
⑦ 商标注册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商标所有人声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商标局予以认定保护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和(二)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做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一、国家名称
本部分内容主要涉及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审查准则。
(一)仅由国家名称构成的商标
1、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或以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均视为与国名相同。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CHN(中国的缩写)
德国
USA(美国的缩写)
FRANCE(法国的英文名称)
2、与国名近似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ENGLANB(与英国国名ENGLAND仅差最后一个字母,且无其他含义)
但是,以下文字可以注册:
FRANSIS
(该商标虽与法国国名FRANCE读音近似,但由于法国国名FRANCE的公众知晓度很高,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具有区分识别的能力,故不应判为与国名近似而予以驳回。但是,商标中若带有法国特有的标志时,应考虑予以驳回。)
但国名的旧称已不再作为国名使用时,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准予注册。
扶桑(意指日本)
花旗(意指美国)
3、仅由与国名近似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应视作为与国名近似。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AMERICAN(意译:美国的)
FRENCH(意译:法国的)
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的简称共同组合在一起的商标,原则上准予注册,但在一些特定商品上,应予以驳回。
中泰(指定用在第8类铁锤上),准予注册。
中法(指定用在33类葡萄酒上),予以驳回。
(二)商标文字中含有国名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判定
1、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构成的,应予驳回。
富饶的的中国("富饶的"是修饰"中国",无其他特殊含义)
浪漫的法国("浪漫的"是修饰"法国"的,无其他含义)
2、商标中的国名修饰其他显著部分,且整体上已具有显著性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应视具体商品或服务考虑准予注册。整体保护。
THE CHINESE SOPRTSMAN(意译:中国运动员)
DUTCH BOY(意译:荷兰男孩)
INDIAN NIGHTS(意译:印度之夜)
法兰西乡情
中国娃
中华鼎(特种物)
(三)以域名形式表现的含有国名的商标,如果该商标有显著部分,且申请人确实来自于域名商标中所标示的该国家或地区,不会引起消费者产源误认的,可以考虑准予注册。
例:http://www.microsoft.com.us(us为美国的缩写)
http://www.cha-tm.com.cn(cn为中国的缩与)
(四)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共同构成的,如果该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唯一性的,不会给消费者造成产源误认,可考虑准予注册。
例:DEUTSCHE OPST (意译:德国邮政)
中国银行
中国电信
二、行政区划及地名
本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以/或含有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省、州、城市)做为商标的审查标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除外。
(一)仅由行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 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1、仅由行政区划、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例:MILANO(意大利语意译:米兰)
长清(山东济南一县名)
鲁(山东的简称)
但其他含义强于行政区划含义的除外(暂以局务会讨论认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为准,见附件一);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同音不同字的也不在此限。
例:仙桃(我国某地区一县名,但其实含义已强与其作为行政区划的含义,可准予注册。)
海啦尔(与内蒙古海拉尔市同音不同字,可准予注册。)
2、仅由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同根词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例:PARISIEN(法语意译:巴黎的)
3、由两个或几个行政区划的简称共同组成的商标,原则上准予注册。
例:鲁豫(山东与河南的简称)
(二)由地名及其他显著性文字构成的商标,整体上具有可识别性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准予注册,整体保护。
例:VENICE BEACH(意译:威尼斯海滩。整体保护,有意境非常美好,烂漫之意)。
--巴黎春天
――加州园
伦敦雾
芝加哥公牛队
龙江绿
(三)商标由可识别性文字与地域名称共同构成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准予注册,整体保护。否则,予以驳回。
例:ZATECHLOCKUNTS ASIA(整体保护)
RRIBOTEK EUROPE EUTECTIQUE(整体保护)
T-EUROPE (EUROPE意译:欧洲)
(该商标中T是拉丁文字母的印刷体,从整体上,不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应予驳回。)
但特殊地域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在此限。
例:北冰洋(类别:3,30,32,41,42……)
南极人(类别:9,15,23,27,28,32,42,25……)
三、产源标志
(一)商标标识由可识别性文字和国名、地名等分列构成的,如果该商标申请人的确来自于该国家或该地区,不会造成产源误认的,可将国名、 地名部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只注册可识别部分的文字。
例:MOSKOVSKAYA
RSSIAN(意译:俄国的)
EMPORIO PLAZA
PARIS(意译:巴黎)
(二)商标标识中含有直接表明产品的产地名,如果该商标申请人的确来自于该国家或地区,不会造成产源误认的,可将该产地名部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准予注册其他部分。
例:ORDER FLOORINGS 欧典
MADE IN GERMANY(意译:德国制造)
BOHEMIA CRYSTALEX TRADING
MADE IN CZECH REPUBLIC(意译:捷克制造)
四、自然地理名称
本部分的内容包括山脉、河流、平源、峡谷、盆地、 海洋、湖泊、森林等自然地理名称和名胜古迹,不包括国家名称及省、市、城县、州等行政区划。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不在此限。
(一)仅由山脉、河流、平源、高原、峡谷、盆地、海洋、湖泊、森林等自然地理名称构成的商标,可根据具体的商品和类别,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准予注册。
例:长江,地中海,太湖,地中海,ALPS(意译:阿尔卑斯山),深圳湾
(二)商标由表示名胜古迹的文字或标志性的图形构成的,如果无不良影响,不会引起消费者产源误认,并且不与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图形相同或近似的,准予注册。
例:天安门,凯旋门,巴黎圣母院,克林姆林宫
但以下名称不予注册:
--中南海
――新华门
― 紫光阁
五、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
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问题比较复杂,根据我国现行做法,是由证明商标的有关规定来审查的。如果还需进一步规范的话,是否可作为一项单独课题加以研究,并将最终的研究结果随时补充到本部分中。
补充说明
凡以各种文字表述的国家名称、行政区划及其他地理名称的译文,均应以字典表述为准。
例: "德客洒思"不可看作是公众熟知的美国地名"德克萨斯"的译名。
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勋章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 "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一、显著性审查
(一)仅以一个或两个标准印刷字体的拉丁字母构成的无含义商标,因过于简单,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除外);
B MX
但下列情况不在此限:
1、有含义的商标:
ON MY NO
2、数字+字母构成的商标(与行业特点发生冲突的除外,如表示型号、质量等级(3A)的);
U2 4U F-1 3M
3、一个或两个字母加上其他符号构成的商标;
…T… …M… J!
MX
A+B A&B
(二)非标准印刷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
例:ABC
(三)过于复杂的文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IT DER QUALITAT VON HENKEL)
(四)仅由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ARKET(意译:市场)
SHOP(意译:商店)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SCHAFER SHOP
(五)仅由企业的组织形式或企业名称中公知公用部分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COMPANY(意译:公司)
INC.(意译:有限公司)
STUDIO(意译:工作室)
CLUB(意译:俱乐部)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IRWIN SEALING COMPANY
YOSBITAKEINC.
(六)仅由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BRAND(意译:牌)
COLLECTION(系列)
SYSTEM(系统)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RIVERBRAND(意译:江河牌)
(七)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的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LET'S MAKE IT BETTER(意译:让我们做得更好)
WE TAKE IT PERSONALLY(意译:我们亲自做)
但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含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BROTHER AT YOUR SIDE(意译:兄弟在你身边)
(八)表示行业或技术标准的文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P3(商品:音像设备)
I.S.O.9002(商品:化工原料)
二、禁用条款审查
(一)国名的全称、简称或缩写,或与国名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例:ALLEMAGNE(意译:德国)
U.S.A.(意译:美国)
(二)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或与其简称、缩写相同的,禁用为商标:
例:BENELUX(意译:比荷卢经济联盟)
WTO(意译:世界贸易组织)
(三)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及与国际局提请我国保护的有关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例:ALADI
(四)仅由本商品或服务的能用名称构成的文字禁用为商标:
例:CSNTROL SYSTEMS(意译:控制系统)
TRADEMARK SERVICE(意译:商标事务所)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TAU CERAMICA (意译:TAU/陶瓷)(商品:陶瓷)
VACATION SERVICES INVESTMENT(意译:VSI/假期服务投资)(服务:资本投资)
(五)仅仅直接表示本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的文字,禁用为商标:
1、表示质量的(即使带有其他显著部分也不予核准注册):
例:SUPER(意译:超级)(商品:茶)
ADVANCED SERVICES(意译:先进服务)(服务:金融)
2、表示原料的:
例:PURE COTTON (意译:纯棉)(商品:服装)
ALL WHEAT (意译:全麦)(商品:面包)
3、表示功能或用途的:
例:PRESSURE CONTACT(意译:压力接触)(商品:血压计)
SPRAY &WASH(意译:喷洗)(商品:洗涤剂)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PRITT CORRECT-IT(意译:修正它)(商品:修正液)
4、表示商品型号的:
例:C2588(商品:移动电话)
WNG1-0.7-AIII(商品:卧式内燃固定炉排)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HYUNDAJ H 100
5、表示商品颜色的:
例:GREEN(意译:绿色)(服务:餐饮)
RED(意译:红色)(商品:唇膏)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或用在与颜色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不在此限:
例:BLACK MAGIC(意译:黑色魔力)(商品:服装)
THE BLUE (意译:兰色)(服务:餐饮)
6、表示价格的:
例:24USD(意:24美元)(商品:T恤)
7、表示服务内容和范围的:
例:FIRST BUSINESS TRAVEL INTERNATIONAL(意译:第一国际商务旅游)(服务:旅游安排)
8、表示特定消费者的:
例:BABY(意译:婴儿)(商品:婴儿食品)
WOMEN(意译:女人)(商品:服务)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阳光女人SUNSHINE WOMEN(意译:阳光女人)(商品:服装)
9、表示其他特点的:
例:NATURAL (意译:天然)(商品:化妆品)
THREE INE ONE (意译:三合一)(商品:香波)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SOMAT 3IN1(商品:洗涤剂)
(六)具有不良影响的:
(1)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例:NUMBER ONE (意译:第一)
(2)具有政府不良影响的,包括涉及国家党、政、军职务和军衔的:
例:CHAIRMAN MAO(意译:毛主席)
SECRETARY GENERAL (意译:总书记)
COLONEL(意译:上校)
MAJOR GENERAL(意译:少将)
但非军衔序列的除外:
例:GENERAL(意译:将军)
GENERAL SMITH(史密斯将军)
(3)以各国货币的名称或标志做商标的:
例: ROUBLE (意译:卢布)
(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做商标,有伤宗教感情的:
例:BUDDHA(意译:佛)
CATHOLIC(意译:天主教)
(5)侵犯名人的姓名权的:
例:BILL CLINTON (意译:比尔 克林顿)
ABRAHAM LINCOLN (意译:亚伯拉汗.林肯)
但本人自己注册、本人授权他人注册、常用的姓名以及已丧失权利的除外:
例:JOHN SMITH (意译:约翰 史密斯)
BEETHOVEN(意译:贝多芬)
(6)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
例:STRIP TEASE (意译:脱衣舞)
OPIUM(意译:鸦片)
(7)用民族或种族名称作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民族或表示民族特色,或者用在某些商品上具有歧视性:
例:TIBETAN(意译:西藏人)(服务:餐馆)(非西藏申请人)
DARKIE(意译:黑鬼)
ESKIMO(爱斯基摩人)
(七)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
例:BALL(商品:花卉种子)
(八)以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的:
例:CALIFORNIA(意译:加利福尼亚)
MANHATTAN(意译:曼哈顿)
三、相同、近似商标审查
(一)相同商标: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和字体都相同,且视觉上无法区分的,视为相同商标。
(二)近似商标;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和字形只要其中一个方面近似,判为近似商标。
(1)同一种语言文字,读音、含义相同,字体不同判为近似商标:
EXCELL EXCELL
含义完全相同且是唯一的,即使读音、字形不同也判为近似商标。
例:HIPPOPOTAMUS和RIVER HORSE(意译:河马)
但含义不完全对应的,不判为近似:
例:RABBIT(意译:兔)和HARE(意译:野兔)
EAGLE(意译:鹰)和HAWK(意译:隼)
(2)中、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皇冠和CROWN
美人鱼和MERMAID
(3)含义和字形都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COMPETITION(意译:竞争)与COMPETITOR(意译:竞争者)
JET(意译:喷气式飞机)与JET'S(喷气式飞机的)
(4)含义不同或无含义商标,发音和/或字形近似,易造成误认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DEKA与DEKO
AXCENTRA与EXCENTRA
MOON与MOOM
FIBREX与FIBRE
四、报刊杂志及特殊服务行业商标审查
冠以国家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品或服务确实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或者由叙述性文字组成的商标用于特殊行业,如果整体具有识别性,申请人确实属本行业的,可以核准注册,相关商品或服务范围可适当放宽。
(一)报刊、杂志
例:NETGUIDE(意译:网络指南)
WOMEN'S WEEKLY(意译:妇女周刊)
(二)电视台:
例:BTV(意译:北京电视台)
(三)银行:
例:BANK AUSTRIA(奥地利银行)(商品和服务类别:35,36,42)
HOLDERBANK(持有者银行)(商品和服务类别:1,9,17,19,35,36,37,41,42)
(四)航空公司
例:AMERICAN AIRLINES(意译:美国航空公司)(商品和服务类别:14,39)
(五)其他:
例:DEUTSCHE PST(意译:德意志邮政)(商品和服务类别 :6,8,9,16,20,25,28,35,36,38,39,42)
DEUTSCHE TELEKOM(德意志电信)(商品和服务类别:9,14,16,18,25,28,36,37,38,41,42)
五、语言问题
(一)英文和法文构成的商标应确定其有无含义,有含义的应成中文:
例:SILVERSEA(意译:银海)
AMI (意译:朋友)
(二)其他语种构成的商标,明显具有含义的,应译成中文:
例:DEUTSCHE TELEKOM(意译:德意志电信)
NATUR KOSMETIK(意译:天然化妆品)
(三)由常见的几个有含义的外文词汇连成一个整体的,应视为有含义:
例:NETHOTELS(意译:网络旅馆)
TRAVELBOOK(意译:旅行书)
HERBAG(意译:她的包)
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共中央1982年第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府》规定,不在宗教场所宣传无神论,也不在非宗教场所宣传宗教。
本标准所指的宗教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等民间信仰。
一、在商标审查中,不得在任何商品和服务上将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活动场所名称等作为商标注册。
1、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佛公
达摩禅
观音
阿拉(伊斯兰教称真主,也作安拉)
摩西(基督教先知)
天主大高(HIGH YELLOW GLOBE)
圣母(天主教指基督的母亲)
圣子(天主教指基督)
CHRIST(意译:基督)
默娘MONIANG(妈祖本名)
2、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金山寺(佛教寺庙)
重阳宫(道观,供奉全真派祖师王重阳)
碧霞祠(道观,供奉碧霞元君)
玄妙观(常见道观名称)
但是根据国务院1994年第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团体或兴办自养企业。宗教组织和宗教自养企业(经授权)可以将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在全国是唯一的,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
例:少林寺(注册人: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雍和宫(注册人:北京雍和宫管理处)
塔尔寺(注册人:青海省湟中县塔尔寺藏医院)
3、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禅花CHANHUA
佛灯
真武ZHENWU
梵(其意与佛教有关)
正一(道教教派之一)
金真(道教教派之一)
CATHOLIC(意译:天主教)
二、与宗教有关系,但联系不紧密,或有其它含义的商标可以注册。
例:佛顶山(确有此山)
般若花(般若为佛教用语)
佛手(具有其它含义)
NIRVANA(意译:涅磐)(佛教用语,意为重生。已泛化)
太极(道教主要标志,但是已经泛化)
三清山(道教最高神的合称,但是有其它含义)
优素福(伊斯兰教常用教名)
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商标所用之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或其联合式,应足以使一般商品购买人认识其为表彰商品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相区别。"第二项规定"不符合前项规定之图样,如经申请人使用脸在交易上已成为申请人营业上商品之识别标识者,视为已符合前项规定。"为实施该条款,台湾商标主管部门于1997年制定了《商标识别性审查标准》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审查要点
(一)审查商标有无识别性,应当考虑其使用方式、消费者的认知、实际交易情况及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以判断其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的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
(二)商标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审查原则
1、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适用,应就下列事项综合审查:
(1)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时间长短、使用方式以及同行业内的使用情形。
(2)使用该商标的指定商品的生产、销售、广告的数量。
(3)使用该商标的指定商品的市场分布、销售网络、贩卖陈列的场所等。
(4)广告业者、传播者出具的证明。
(5)公会、商会、其他具有公信力机构出具的证明。
(6)各国注册的证明。
(7)其他可以作为认定有识别性的证据。
2、前述事项所指的证据不以台湾地区内的资料为限,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为台湾地区以外的资料的,仍须以台湾地区的消费者是否认识其为表彰商品的标识为判断标准。
3、依第五条第二项申请注册的商标,其商标图样及指定使用商品应当与实际使用者相同。
(三)商标图样中包含不具有识别性文字、图形或记号,若删除该部分则失其商标图样完整性的,而经申请人声明该部分不在专用之列,可以该图样申请注册。
二、商标不具有识别性的例示
下列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或其联合式作为商标图样,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上无法藉以与他人商品相区别者,不具有识别性。
(一)简单线条、单一颜色或基本几何图形。案例:
1、指定使用商品梳妆台

2、指定使用服务银行融资业务

3、指定使用商品雪茄

(二)未经设计且无意义之阿拉伯数字。案例:
1、指定使用商品扑克牌

2、指字使用商品手表

(三)易使人认为是商品装饰的复杂图样或重复连续无限延伸的图样。案例:
1、指定使用商品盘子

2、指定使用商品营养食品

3、指定使用商品皮包、手提袋

(四)流行标语或口号、广告用语、广告性质之图形。案例:
1、"心灵改革"指定使用于药品商品。
2、"提升国家竞争力"指定使用于企业经营管理顾问服务。
3、"钻石恒久远 一颗永留传"指定使用于贵金属、宝石商品。
4、指定使用商品裤、袜

(五)通常之成语、祝颂语、叙述性或描述性用口语、口头禅。案例:
1、"高忱无忧"指定使用于枕头商品。
2、"财源广进"指定使用于祭礼用品商品。
3、"养生长寿健康餐"指定使用于便当商品。
(六)包装盒或其展开图、容器形状。案例:
1、指定使用商品浴巾、毛巾

2、指定使用商品药品

3、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七)国名、习知的地理名称。案例:
1、"阿尔及利亚"指定使用于电视机商品。
2、"台南"指定使用于代理报价服务。
(八)工商企业、机构、组织等名称的全称。案例: "SUPREME COURT"(最高法院)指定使用于靴、鞋商品。
(九)年份。案例:
1、指定使用商品衣服

2、指定使用商品钮扣、拉链用品

(十)未经设计的常见姓氏。案例:
1、指定使用商品糖果

2、指定使用服务广告

(十一)常见的宗教标志。案例:

指定使用服务算命
(十二)依一般交易习惯,是所指定商品的规格、型号的标识。案例:

指定使用商品轮胎
(十三)书籍名称,指定使用于书籍商品。案例:
1、简爱
2、金银岛
(十四)电玩游戏名称、指定使用于电子游乐器或录有游戏程序的卡带、磁片、光碟片、电路板等商品。案例:
1、侠盗罗宾汉
2、地球保卫战
3、骗魔斩妖行军记
(十五)电影片、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歌曲等名称,指定使用于电影片、录影带、影碟片、录音带,光碟片等商品。案例:
1、"重庆森林"、"无言的山丘"指定使用于电影片、录影带,光碟片等商品。
2、"望你早归"指定使用于录音带商品。
(十六)第(十三)、(十四)、(十五)的例示,如其商品每期、每片、每集内容不同者,具有识别性。案例:
1、"世界地理杂志"、"财讯"指定使用于杂志等著作物。
2、"音速小子"、"疯狂医院"指定使用在电玩游戏卡带。
3、"一休和尚"、"灌篮高手"、"樱桃小丸子"指定使用于电视影片。
三、商标法第五条与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及第十款的适用原则
根据《台湾地区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商标图样有使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的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者,不得申请注册"。根据《台湾地区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十款的规定,"商标图样的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或其联合式,系表示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所适用商品的形状、品质、功能、通用名称或其他说明者。但有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事情而非通用名称者,不在此限"。在上述条文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标准二之(七),如果有使人识认、误信其商品的性质、品质、产地之虞者,应当适用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如果构成产地说明的,应当适用第三十七第一项第十款的规定。案例:
1、我国台湾地区申请人以"LONDON"(伦敦)为商标指定使用于烟草等商品,应当适用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
2、英国申请人以"LONDON"(伦敦)为商标指定使用于唱片等商品,应当适用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十款的规定。
(二)本标准二之(十三)、(十四)、(十五),如果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其内容产生联想,构成对商品的说明的,应当适用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十款的规定。案例:
1、"六法全书"、"生物学"指定使用于书籍商品。
2、"超级俄罗斯方块"、"摔角大赛"指定使用于电玩游戏卡带、磁片商品。
3、"温布尔顿网球赛"指定使用于录音带商品、"台湾民谣"指定使用于录音带商品。
四、本审查标准于服务商标准用之。
到此这篇字体标志设计(字体标志设计英文翻译)的文章就介绍到这了,更多相关内容请继续浏览下面的相关推荐文章,希望大家都能在编程的领域有一番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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