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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目前依附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和/或类电作品等‘躯壳’上,实属司法上的权宜之计。”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高玉光
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电子游戏又称视频游戏或者电玩游戏(简称电玩),是指所有依托于电子设备平台而运行的交互式游戏。根据媒介的不同多分为五种:主机游戏(或称家用机游戏、电视游戏)、掌机游戏、电脑游戏、街机游戏和移动游戏(主要是手机游戏)。[1]
一、电子游戏内容特点
二、电子游戏作品类型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三、视听作品—权宜之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类电影作品的特征性构成要件在于其表现形式由连续活动画面组成,涉案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也是连续活动画面,玩家不同操作会产生不同画面,但这是操作不同而产生的不同选择,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于游戏之外的创作,因此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具备类电影作品的实质构成要件,属于类电影作品。经比对,《奇迹神话》游戏整体画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故硕星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2]
四、电子游戏作品-展望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高玉光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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