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女士在一家美容美发店刚开业的时候通过支付宝充值2.4万余元。1年后,杨女士被店内员工告知,店铺更换了老板,需要充值部分金额再进行开卡,于是她又充值了2000元。但此后没多久,店铺又更换了老板,且新老板不再认可杨女士原来会员卡内的剩余金额。杨女士气愤之余,将美容美发店的甲、乙、丙三任老板均告上法院,要求退还剩余的7000余元。
但第一任店主甲辩称,自己与第三任店主丙曾签订《法人责任协议》,双方约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由丙负担,故不同意由自己退还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与三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由于店铺频繁转让导致会员卡内金额无法使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杨女士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卡内余额。
虽然甲已注销经营,但作为个体工商户,其债务依法由其经营者个人承担。甲、丙之间虽曾签订《法人责任协议》,但该约定仅对于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之间产生约束力,对于并不知情的外部当事人杨女士不产生约束力。若将来登记经营者甲承担了债务之后,可依法向丙主张承担合同责任。其次,杨女士在第二任店主乙经营期间,也充值了2000元,故乙也应承担退还剩余充值金额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甲、丙共同归还杨女士预付款5000余元;乙归还杨女士预付款1800余元。
法官说法


为了长期锁定一定规模的固定消费人群,尽快收回前期投入,许多商家都极力推广预付式消费模式,并根据预付金额的高低,以超低的折扣吸引消费者。但这种消费模式却因消费者预先支付金额较高的对价、消费行为被长期 “捆绑”,而承担了较高的合同履行风险。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消费者预付式消费规定了具体保护措施,要求经营者保障消费者权益,包括免费商品服务不免责、价格差异需保障知情权、自动续费需显著提示等。
经商有道,诚信为基。经营者应合法诚信经营,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注意制作清晰的账目清单及消费明细,以高品质服务和诚实守信经营,赢得口碑和商誉。消费者也要综合考虑消费习惯、消费周期、经济状况,理性储值;在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内容,消费时核对清楚项目明细、扣款及余额并留存相应证据;在经营者停业等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及时止损,依法维权。
爱美的黄女士在某美容门诊进行了注射、填充胶原蛋白项目,共计1.4万元。没几天,黄女士发现自己的脸部和颈部有点不舒服,并出现脸部肿胀、嘴歪、无法睁眼等症状,于是立即询问美容门诊的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称这是“打针的初步效果”。黄女士立即拨打了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维权,随后美容门诊退还了1.4万元费用。但之后,黄女士的脸部出现了面瘫的情况,后续需要花费很长的修复时间和金额,于是她一纸诉状将美容门诊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黄女士的脸部确实存在僵硬、不自然的问题,但要确定美容门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需要申请鉴定,由于该案鉴定费用较高,鉴定时间较长,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调解,美容门诊愿意赔付黄女士11.8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消费者对医疗美容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医疗美容纠纷也日益增多。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产品及方案前,消费者需擦亮双眼,做到三查:一查医疗机构资质,二查医务人员资质,三查产品信息及治疗方案。医疗美容机构应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容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信息。此外,产品信息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官网验证等方式核查真伪性、保质期等。
宝妈王女士生育后,腹部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妊娠纹。某天她看到一家美容机构宣传可以修复妊娠纹,在经过一番了解后,商家承诺可以修复她60%的妊娠纹,王女士很心动,立即就购买了该服务,双方签订了服务合同 。
但几个阶段完成之后,王女士发现项目根本没有达到商家所宣传的效果,腹部的妊娠纹依然很明显,于是要求退款,可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一气之下,王女士将美容机构告上了法院。
收案后,法官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妊娠纹修复至60%是何种程度的描述不明确,王女士也无法提供修复前和修复后的对比照片。庭审中,美容院承诺王女士可以继续在店铺内进行修复,直至达到效果,但王女士并不同意该方案。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王女士和美容院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美容院将绝大部分款项退还给了王女士。
法官说法


从青春少女变成“产后肥妈”,让宝妈们对自己的身材产生了焦虑,产后修复的迫切需求催生了“体型修复”“妊娠纹修复”等项目。但相关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人员素质、服务质量等参差不齐,造成类似修复专业水平有时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在选择产后修复等服务时,理性看待商家宣传推销的服务项目。在消费前要看清楚服务的内容、价格等,将商家口头作出的承诺变成可视化、可量化的具体内容,以及将未实现承诺商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盲目冲动消费。
石女士在路过某一美容养生会所的时候,被业务员说动体验了一个美容项目,之后感觉非常好。在业务员的游说下,石女士瞒着家人在美容会所预充值了16万余元。
这么“豪”的举动很快被她的家人发现,在家人的劝说下,石女士也意识到自己冲动消费了,于是找到美容会所要求其出示消费明细,并对未消费金额进行退款。美容会所核实之后,愿意退还7.4万余元,但石女士自己觉得应该还有7.6万未消费,故不同意该退款方案。之后,石女士向有关部门投诉,没想到,在街道调解时,美容会所却只愿意退款2万余元。石女士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金额。
庭审时,美容会所辩称,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不同意解除。如果解除该协议,也应按照合同约定解除,石女士之前的项目都要按照原价收费并扣除25%违约金后退还剩余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石女士能否解除合同及合同解除后美容院应退还的预付款金额。
关于争议点一,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是服务合同,不适合强制履行,故石女士诉请解除该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点二,法官发现《服务协议》的文字细小、条款不清晰,不便于消费者的阅读和理解,而且退卡退费的约定明显不合理,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故法院认为合同中有关退卡退费中加重石女士责任的约定无效。关于退费金额,法官发现美容会所出具的剩余费用汇总表、解除服务协议中的退款金额存在计算错误,经核算,未消费金额应为7.6万余元。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美容会所退还石女士未消费的预付款7.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案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与美容院之间的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可以强制继续履行的合同,因此,如果消费者认为美容院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办卡时宣传不符,可以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未消费的款项,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在购买预付、充值类美容卡要理性,要充分了解项目价格、服务内容等,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条款。若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应通过合理合规途径及时解决。
来源 | 南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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