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统计上城乡是如何划分的?
今天的【统计小课堂】
带领大家一探究竟

城乡二元结构,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点之一,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为了对城乡发展予以准确反映和动态监测,提高在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的一致性,国家统计局开展了统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编制工作(以下简称城乡划分工作),每年一次为全国60余万个村(居)委会进行统计上编码,并判定全部村(居)委会的城乡分类。
一
主要历史沿革
>>> 第一阶段(1955—1998年)
195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采取人口规模和非农业人口比例指标,以居民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随后若干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各部门一直沿用该规定和其他相关文件。
>>> 第二阶段(1999—2007年)
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快了城镇化建设步伐,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中期,各地陆续开始撤县设市、撤乡建镇和撤县改区,使得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建制镇管辖了大量的农村地区,导致依据1955年《规定》和行政区划难以划分城乡地域。有鉴于此,1999年初,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原建设部、原农业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共同研制城乡划分统计标准,最终由国家统计局制定《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并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试用。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按照1999年《规定》取得的分城乡人口数据,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认可。针对普查和试点发现的一些问题,国家统计局在随后几年中开展大量调查研究,于 2006年3月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 第三阶段(2008 至今)
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建部、公安部、财政部、原国土部、原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 号),正式奠定了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和方法基础。随后,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 号)。
二
现行方法简介
(一)主要方法
(二)主要内容
(三)主要作用
三
近年改革进展
注:
1. 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
2. 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规定》指出“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
来源 :重庆统计微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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