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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要点:音乐作品使用
Q
“翻唱节目”制作方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获得著作权人授权?
A
一般说来,可以通过三条途径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1)直接和著作权人本人沟通授权事宜,音乐作品的权利人一般为作词家、作曲家或其他继受取得作品权利的个人或实体。
(2)通过版权公司获得授权。众多音乐创作者会委托专门的版权公司对其音乐作品进行管理和运营,因此可以与对应的版权经纪公司进行沟通与协商。
(3)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相关的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转付使用费、进行著作权相关的诉讼仲裁等。
Q
“翻唱节目”制作方应当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A
首先,节目制作方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正式授权。
此外,制作方在后期制作中,应当正确标注相关权利人姓名、作品名称等内容。如在节目画面的适当位置,准确标注音乐作品的名称、词曲人及版权声明,谨防错漏。
最后,节目制作方可以建立一套全面的版权管理机制。这一机制应涵盖选曲、申请授权、使用以及后续的版权费用支付等各个环节,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和详尽的记录,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完成。
Q
影视剧中使用公有领域的音乐作品,是否完全没有风险?
A
公有领域的音乐作品虽然已经过了著作权保护期,任何人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使用这些作品可能不会面临版权授权风险,但仍需注意以下潜在问题:
首先,对音乐作品的使用可能不只涉及著作权人的权利,还会涉及到演唱者的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者的录音制作者权。而该等权利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或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两者的保护期可能与著作权保护期存在差异,使用音乐作品时需将这点纳入考虑范围。
其次,即使是公有领域的音乐作品,任何主体对其进行改编或演绎均可能产生新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将重新计算,使用音乐作品时需谨慎确认作品版本。
本期“影视版权微讲堂”就到这里
下周同一时间,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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