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身,即祖辈父辈和成分,一个人的求学、就业、福利等各项权利都会受到相应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根据经济状况,对全国人口进行划分的一种分类,即阶级成分。最开始是由于在农村推行土地改革,需要对人的经济情况进行划分,以确定采取的政策。
当时划分的标准是:
如果家庭拥有土地,家庭成员不参加劳动,只依靠地租收入或雇佣农工耕种,属于“地主”,家中土地要没收分给其他农民,只给留下相当全村平均人口拥有的土地,自行耕种。或者根本不留土地。地主属于被打倒的阶级,地主家庭的子女禁止在军队服役,禁止担任党政职务。
如果家庭拥有土地,虽然也收取地租或雇佣农工,但自己和家庭成员也参加劳动,为“富农”,多余土地也要没收,但不属于被打倒的阶级。
如果家庭拥有土地,但基本是自给,不收取地租,属于“中农”。
如果在农忙时也雇佣临时工(雇农),要算取雇工与自己全家劳动所得的比例——“剥削量”。剥削量超过20%为“富裕中农”或“上中农”,属于不被依靠的对象。低于20%为“中农”,属于“团结对象”。
如果家庭收入不足,尚需出外打工,为“下中农”,属于被剥削的依靠对象。
如果家庭只有很少土地,主要收入依靠打工,为“贫农”。
如果家中没有土地,完全依靠打工为生,为“雇农”。
贫农、雇农是共产党在农村的主要依靠对象。
在牧区和渔区,参照上述标准,亦有“牧主”、富牧、“渔主”和“贫下中牧”、“贫下中渔”的阶级成分划分。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阶段结束以后,中共政权开始将城市人口都定出各种不同的成分;具有阶级成分后,所有这个家庭的成员都具有特定的“家庭出身”。
“家庭出身”指本人取得独立经济地位前家庭的阶级成分。于此诞生的所谓“红五类”和“黑五类”都是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有名词。
目前有时会出现的“本人成分”,是指个人参加革命工作或担任国家干部前的社会职业。社会人士申请入团、入党的申请书以及大、中、小学学生的个人档案都有此栏。
机关企事业单位、部分民营企业的职工情况登记表有时也需填写。
本人成分代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4764-1984本人成分代码于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2005年废止。发布于 2021-09-06 1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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